发布时间:
2024-12-14
朱西产还向《中国质量报》记者讲述了其他汽车召回的典型案例——2012年至2014年,大量用户反馈某国际大品牌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汽车后轴纵臂发生断裂,但该品牌以欧洲和美国的监管机构没有认定缺陷为理由,不承认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原质检总局及相关技术机构经过调查,确定了缺陷的形成机理,通过实验室测试和试验场整车验证复现了断轴事故,在调查报告翔实的证据下,该企业对全球同类型后桥结构的车型进行了缺陷召回,为“断轴”事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还有为汽车行业带来重要影响的特斯拉。特斯拉车辆默认设置的“强能量回收+保持停车”模式,电机能量回收制动能够刹停,驾驶员在正常开车过程中,只用一块加速踏板,就能完成全行程的启动、加速、制动、停车等驾驶操作,驾驶员的右脚始终踩在加速踏板上,停车制动过程中,不需要更换踏板,被称为“单踏板”驾驶模式。这种驾驶模式操作简洁,得到部分用户的青睐。但是交通事故中反映出,在紧急状态下,驾驶员可能在这种驾驶模式中误踩加速踏板,导致事故发生。政府监管部门通过大量的事故调查、实车测试,促使特斯拉于2023年5月发出召回公告,通过OTA(远程升级)消除安全隐患。我国通过缺陷分析,深入了解误踩加速踏板事故机理后,正在修订相关制动标准,以消除“单踏板”操作设计的安全隐患。
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不断扩大。缺陷产品召回已从早期的汽车产品逐步扩大到食品药品,包括儿童玩具等在内的消费品,乃至特种设备等特殊工业产品,体现出缺陷产品召回已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逐步成为我国预防、控制产品安全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这对于推进我国产品安全监管制度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966年,美国《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正式出台,这不仅标志着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正式登场,也标志着汽车召回管理在全世界起步。随后,日本、英国、法国分别于1969年、1979年和1984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管理。同发达国家一样,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先在召回制度相对比较完善的汽车行业开始实施,随后逐步向其他消费品领域拓展。
20年砥砺前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茁壮成长,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召回范围不断扩大,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20年风雨同舟,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用日益彰显,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通过改进共性的设计和制造问题,不断推动企业实现质量提升。
逐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出台配套法规及标准,为缺陷产品召回的依法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以缺陷汽车召回为例,2015年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程序和要求;2019年以来,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和《关于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备案的补充通知》,将新能源汽车、OTA技术纳入召回监管范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标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汽车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指南》《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等国家标准相继出台,为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对召回效果的评估,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与地方执法部门联动的监管体系得以建立,形成“企业主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运行模式。
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在李菡看来,我国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20年间,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主要呈现出6个特点:
值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20年之际,《中国质量报》采访相关专家,畅谈20年发展历程、总结20年发展成就、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并推出专题报道以飨读者。
缺陷产品召回得到越来越多的正向认同。近年来,随着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及该制度相关知识的普及,社会大众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早期的“召回就是产品质量差”“召回就是产品不安全”的传统认识,正逐步走向“召回是现代社会产品安全管理的常规措施”“召回是经营者对产品安全负责任的体现”等。这种认识的转变,既有利于激励经营者召回缺陷产品的主动性,以此建立负责任品牌形象以赢得社会大众认可,也有利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时得到广大消费者配合,促使该制度更好发挥保障产品安全作用。
朱西产认为,我国召回制度在建立伊始,就与欧美的缺陷产品管理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协同关系,使在欧美市场召回的产品信息能够及时地反馈到我国的舆情监控中。企业要在欧美市场发出召回,也必须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报备,如果在我国市场的产品存在同类缺陷,也必须同步召回,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结束了中国市场被“区别对待”的日子,确保中国市场的产品与欧美市场具有同样的安全性、同等的质量。
“2004年出台实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汽车产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一说起20年前我国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同济大学汽车学院教授、汽车安全技术研究所所长朱西产打开了话匣子:“该制度将汽车安全标准的符合性管理延伸到了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从产品准入延伸到了用户使用过程,实现了对汽车产品安全管理的全寿命监管。此外,由于汽车产品使用条件复杂、技术创新很快,满足现行标准的汽车产品也可能存在安全缺陷,因此,在该制度对于缺陷的定义中,除了不符合安全标准之外,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风险’条件,将更广义的安全缺陷产品纳入了召回范围,以召回措施消除通过安全认证汽车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国际化进程加快。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法律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和案例处理上与国际上的缺陷产品召回是一致的。同时,我国通过跨国协调、信息共享和全球供应链合作,在缺陷产品的召回方面与国际接轨。中国逐步从规则追随者转变为规则贡献者,实现国际贸易与国内安全监管的协同发展。
让李俊感到高兴的是,市场监管总局去年10月公布的产品质量法(征求意见稿)对该问题作了回应。“该征求意见稿在第二章经营者产品质量义务中,不仅将缺陷产品召回作为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规定(见第17条),还在第三章产品质量监督中明确规定了缺陷产品调查(见第39条)、缺陷产品召回(见第40条)相关内容,为在产品安全监管领域全面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确立了法律依据。此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其他制度的支撑,如经营者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重要产品安全追溯制度、违反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行政责任,以及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产品质量法(征求意见稿)也都加入了较多创新性制度规定,希望在后续的立法进程中,这些能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认可。”李俊说。
今年,我国迎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20周年。“实践表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先进的管理方法,目前已经将所有消费品纳入召回范围。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一科学的、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确保了中国制造向高质量、高品质方向发展,为中国制造的质量安全保驾护航。”朱西产说。
“召回制度是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和健康安全的制度,是促进企业自身发展、提升产品质量的制度。”李菡表示,仅以缺陷汽车召回的数据来看,2004年至2023年底,我国实施召回总数为2842次,涉及的车辆1.03亿辆,其中受监管部门缺陷调查影响的召回共581次,占比21.1%,召回车辆5526.6万辆,占比53.7%;排放召回累计31次,327.2万辆;新能源汽车共召回348次,479.3万辆;2023年,OTA召回6次,共计117.3万辆。今年1月—10月,我国汽车缺陷产品召回次数已有203次,涉及车辆989.134万辆。“缺陷汽车召回已经成为我国保障汽车产品安全与质量的有效法律手段,这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取得的巨大成绩。”她说。
李菡全面回顾了全球及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历史——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起源于美国,1966年美国的《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1972年的《消费品安全法案》使得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随后,欧洲及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法律法规中加入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我国一直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的法律制度。1993年制定,2000年、2009年、2018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四章损害赔偿,规定了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一次在法律中对召回进行规定的是侵权责任法(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废止),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编中第四章专章规定了产品责任,第1206条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作进一步的修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法规完善的历程,也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家庭”不断扩大的过程。同发达国家一样,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是从召回制度相对比较完善的汽车行业开始的,然后逐步扩展到消费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需要完善的法制保障。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制保障在不断强化,但仍有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如产品质量法还没有缺陷产品召回的统一规定,这不利于从整体上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制体系。”李俊说。
在传统汽车召回管理过程中,监管部门已经构建了交通事故场景库。“要做好智能新能源汽车‘沙盒监管’,应关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热失控风险场景库和自动驾驶汽车事故风险场景库的构建,并掌握基于场景数据库的数据回灌测试技术,对进入‘沙盒’的智能新能源车型进行快速、高效的安全风险测试评价。”朱西产表示,他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正通过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共同攻关,提升智能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的技术能力。
“缺陷产品召回,是从法律上保障产品质量的有效措施和途径,在产品质量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并在逐步完善。”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缺陷产品召回专家李菡在接受《中国质量报》记者专访时说。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已成为制造业大国,中国产品行销全球,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等我国产品安全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发挥了有效保障、支撑作用,是重要原因之一。”李俊认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20年,呈现出三大特点:
召回制度的实施增强了企业市场竞争力。随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召回给企业带来积极的效果,不仅使消费者相信品牌,而且使企业增加市场竞争力,企业从“不愿意召回”到“积极主动召回”,召回促使企业在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检测试验、售后服务、数据等方面不断加强管理,提升产品质量。我国汽车产品、消费品召回数量的逐年提高,恰恰反映了企业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认可。
在朱西产看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悬在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头上的一把“利刃”,让生产企业在汽车产品设计、制造、销售过程中始终严把安全质量关。“一旦汽车有安全、环保问题,汽车生产企业将遭遇灭顶之灾,例如高田安全气囊由于气体发生器设计缺陷,用户使用过程中存在壳体爆裂而导致乘员伤害的安全风险,大量的召回使排名全球第二的约束系统生产商高田公司倒闭;某品牌柴油轿车排放造假事件后,缺陷产品召回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导致品牌受损。”朱西产表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迫使生产企业关注产品全寿命周期的安全,破除了“新车满足标准要求、通过安全环保认证即可”的观念,大幅提升了产品设计、制造、售后的质量水平。
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制保障不断强化。2004年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一部行政规章,2012年就上升为行政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提高了立法层级;2007年制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后,2019年又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将缺陷产品召回扩大到全部消费品领域;近年来一些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民法典等制修订时,已将缺陷产品召回内容纳入其中。法律适用范围的扩大及立法层级的提高,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健全完善与稳定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国外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一样,也是先在汽车领域实施的。“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进程,我们可以看到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再到法律和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召回制度的法律位阶提升,足以证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成为我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该项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完善召回制度时,要特别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即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特别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及生产创造的积极性,以达到创制这项制度的根本目的。”李菡说。
2004年3月12日,原质检总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20年来,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已成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手段,取得了显著成效。
“我国已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但该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李菡表示,我国没有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完整、统一的法律,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主要是以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组成,会存在产品范围的限制、制度的约束力不够等瓶颈。她建议在修订产品质量法时,明确缺陷产品的召回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明确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也是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明确缺陷的定义等。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是预防、控制产品安全危害发生和扩大的重要制度设计。经评估认为产品存在普遍性缺陷时,经营者应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采取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产品缺陷,以防止出现大规模产品安全危害。如果产品存在普遍性缺陷而经营者未主动召回,则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者召回该缺陷产品。
建立信息系统并通过协作网等机制,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NAIS(国家事故深度调查体系)、OTA监测大数据平台、汽车产品召回追溯系统等,保障召回工作有效开展。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监管机动车排放召回等,确保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和环保性符合要求。
“缺陷产品召回是当今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该制度的核心要义是对发现的已进入流通使用领域的批量性缺陷产品,通过生产经营者召回该产品并进行维修、更换等以消除产品缺陷,进而有效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谈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教授李俊告诉《中国质量报》记者,越来越多工业产品更好地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求,但也带来了更多产品危害风险,应通过有效的产品安全监管,控制产品安全危害的大规模发生或者危害的扩大。
召回范围与规模的扩大。缺陷产品召回从汽车行业起步,逐步拓展到玩具、家电、食品、药品和消费品等多个领域,覆盖关系消费者安全的多种产品。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新能源汽车以及OTA等也被纳入到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管里。
“令我印象深刻的是高田安全气囊召回案例。该案件由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发现缺陷并进行调查,历时两年。我国监管部门始终跟踪该局的缺陷调查进展,同步与高田公司进行技术沟通,收集高田安全气囊在国内车型上的配套信息,并对该气囊在中国的生产企业进行深入调查。这个案件召回的车型数量高达2400多万辆,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召回案件之一。”朱西产回忆起他参与缺陷产品召回的点点滴滴。
如今,全球汽车产业正在面临电动化、智能化革命。“任何技术创新都伴随着安全考验,如何平衡‘技术创新’和‘安全监管’这对矛盾是智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关键。如果按照传统汽车管理方式,没有被充分证明安全性能的产品,是不能销售给用户使用的,但是智能新能源汽车开发中,需要海量使用数据,没有用户数据,企业就无法进行迭代开发。”朱西产指出,“沙盒监管”是平衡技术创新与技术风险的科学方法,把风险控制在“沙盒”内不发生泄漏,既保障了新技术应用,又合理控制了安全风险。“做好‘沙盒监管’的关键在于技术创新,‘沙盒监管’技术核心是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技术,监管方需要掌握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处理等技术。”朱西产说。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质上是通过召回和缺陷消除等预防性措施,防止大规模产品危害的发生,以更好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该制度也有利于经营者更早、更及时关注缺陷产品带来的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产品缺陷、完善产品质量管理,预防大规模产品安全危害发生给经营者带来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等严厉法律责任,倒逼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李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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